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2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佳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万华冲1号同心苑1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083550058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湘潭和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320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佳贝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和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002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执行,2023年4月6日我院城前岭开发区人民法庭出具案件情况说明:由于邮寄送达给被告湘潭和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填写错误导致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2)湘1002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送达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郴州市佳贝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 莹
审判员 **国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