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3民初834号
原告:**·依明,男,维吾尔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个体,现住新疆图木舒克市。
被告:新疆旭***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陈世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依明与被告新疆旭***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依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依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新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杜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