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旭元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李智军、新疆旭***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202民初2344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告:李智军,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旭***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玄武湖路**万创中心**楼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世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李智军、新疆旭***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二被告已向其支付劳务费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智军、新疆旭***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8元,减半收取1,774元,投递费310元,合计2,08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2,084元)。







审 判 员 阿丽腾才其克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杨 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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