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504民初115号
原告:安徽顺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城南镇花西路凤凰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95086610E。
法人代表:高风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启伍、汪国祥,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六安叶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住所地六安市叶集区经济开发区,会信用代码113415047865216084。
负责人:彭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强、洪键,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顺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六安叶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国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的代理人何启伍,被告的代理人洪键到庭参加诉讼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通过竞标方式竞得叶集经济开发区木竹产业园G312国道以北、红杉路与云杉路、水杉路地块土方工程。原、被告于2017年10月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工期为30日,工程价款为290350.59元,施工过程中如遇石方工程另行计算。工程施工后经验收合格。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石方、道路硬化等工程未结算,后经中振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新增石方工程及道路硬化工程总价款850963.01元。原合同工程款290350.59元,被告仅支付145175.3元尚欠145175.3元。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工程款145175.3元,新增石方等工程款850963.01元及利息(从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工商注册基本情况及主体适格。
2、被告组织机构社会信用代码公示信息,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叶集经济开发区木竹产业园G312国道以北、红杉路与云杉路、水杉路地块土方工程由原告施工。约定工程工期为30日,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价款为290350.59元,施工过程中如遇石方工程,石方工程价款另行计算。
4、竣工验收表,证明合同内工程已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
5、两份工程《签证单》,证明(1)增加土方工程开挖量1750方、增加直径1米管涵28米、增加直径0.8米管涵20米,铺筑便道用砾石729方;(2)增加石方外运11675方,外运3KM,增加土方外运15000方运距2Km,320推土机工作36.4小时,500挖机工作80.5小时。
6、叶集经济开发区木竹产业园G312国道以北、红杉路与云杉路、水杉路交口地块石方平整工程测绘技术报告及测绘图,证明增加石方工程量,总面积22265.8平方米、挖方量103070.7方,填方量10.9方。
7、价格鉴定报告,证明增加的工程价款为850963.01元。
8、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支付鉴定费25500元。
被告辩称:1、该工程是原告施工的事实被告予以认可。2、合同外签证和增项工程,法院在委托工程量审计时,作为审计相关证据,并未经原、被告双方质证。对中振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被告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安徽顺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竞标方式竞得叶集经济开发区木竹产业园G312国道以北、红杉路与云杉路、水杉路地块土方工程。原、被告于2017年10月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工期为30日,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价款290350.59元,施工过程中如遇石方工程,石方工程价款另行计算。该工程于2017年12月5日完工,2017年12月26日通过验收合格,原告仅支付合同内工程款145175.3元,尚欠合同内工程款145175.3元。双方对新增加的工程量未协商一致。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对新增加石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鉴定。2020年10月29日中振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评估鉴定报告,审定签证工程价款为52768.11元、新增加石方运费76700元、新增加石方施工费用721491.9元,合计850963.01元,被告总共尚欠原告工程款996138.31元。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原告通过竞标方式竞得叶集经济开发区木竹产业园G312国道以北、红杉路与云杉路、水杉路地块土方工程。工程价款290350.59元,原告仅支付合同内工程款145175.3元,在施工过程中,对新增石方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经中振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签证工程款52768.11元、增加石方运费76700元、增加石方施工费用721494.9元,现被告共计欠原告工程价款996138.31元。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签证单及中振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996138.31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六安叶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顺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96138.3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1元,减半收取6880.5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25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国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君贤
附本院账号(汇款请注明案号、姓名)
户名: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叶集支行
账号:13×××53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