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1265号
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
法定代表人:蔡英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泉水村。
被告:陈俊佳,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莱阳市仁荣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莱阳市仁荣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莱阳市园林小区外iv>
法定代表人:孙荣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俊佳、莱阳市仁荣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本院认为,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晶晶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