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海外中扬建设有限公司

中地海外中扬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05民初9978号

原告:中地海外中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霄,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中地海外中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海外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地海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霄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地海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裁决书超出被告的申请范围对无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进行裁决,且对经济补偿金额的认定也存在明显错误,具体如下:其一,裁决是基于双方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关系,进而裁决原告支付经济补偿。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若出现上述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裁决基于无过失性辞退的上述规定裁决原告支付4.5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缺少法律依据。其二,裁决已经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在2020年5月15日解除,但计算平均工资时却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显然适用法律错误。2020年5月15日前12个月的工资裁决书已经查明,即1580元/月×85%×5个月+1700元/月×85%×5个月+1700元/月×90%×2个月,共17000元,月平均工资为1417元。综上所述,因劳动仲裁超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申请范围对无过失性辞退经济补偿进行了错误认定,对本案裁决结果造成了极大影响,特恳请贵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判如原告所请。

被告***答辩称,仲裁委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裁决中地海外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中地海外公司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决月平均工资错误,应当以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准。

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2月2日,***与中地海外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去塞内加尔工业园项目从事财务工作。2017年2月1日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继续在该项目上工作至2018年6月。2018年6月项目完工后,***回国休假等待该项目二期的工作安排。2018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中地海外公司一直未安排***工作。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中地海外公司每月代***缴纳社保个人部分462.57元,另支付137.43元至***个人银行账户,2019年7月起,中地海外公司开始给***缴纳公积金个人部分360元,同时代***缴纳社保个人部分462.57元至2020年5月。2019年4月,***向中地海外公司领导汇报临时去其他公司项目工作几个月的事情,中地海外公司领导未予反对。

中地海外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制定了《海外员工薪酬与休假制度》,其中规定:“...员工正常休假期间,发放全额国内工资...因公司工作安排延长休假时间者...延长休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休假4-6个月内,从第4个月起,国内工资按60%发放(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休假超过6个月,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附表中‘部门主管’国内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休假满6个月后,中地海外公司未及时与***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在国内休假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通过邮件形式向中地海外公司报送过海外项目的财务后续工作材料。2019年12月4日,因中地海外公司海外项目开工时间不确定,中地海外公司的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通过微信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4月15日,中地海外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通知***于2020年5月7日之前到乍得项目部工作。2020年5月6日,***通过邮件形式要求公司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并要求确认乍得项目部的工资标准。2020年5月15日,中地海外公司向***送达《关于公司安排的告知》:“...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给您发函,拟待疫情结束后请您到公司海外项目工作,但您并未按期到公司报到。鉴于您目前和公司已经没有事实劳动关系,且不愿意配合公司的安排,公司将于2020年6月起停缴您的五险一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中地海外公司支付***工资差额21065.96元,经济补偿金46350元。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的结果,均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性质。关于该争议焦点,本院已在(2020)湘0105民初10068号民事判决书中详细阐述,两案均系对同一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的诉讼,本案不再赘述。中地海外公司应支付***赔偿金162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地海外中扬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地海外中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美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