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终9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地海外中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少林,湖南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陡岭路69号佳阳悦景馨都。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地海外中扬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5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55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地海外中扬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詹支粮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