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博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4民初1915号
原告:***,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告:湖北博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北汤河村山城都市(汤河夜市一条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0635231839。
法定代表人:袁金刚,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博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在此期间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沈 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