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22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北博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博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087号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彭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