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4民初2459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退休职工,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山县南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北汤河山城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06352318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漏列了当事人,遂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