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4民初1436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告: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英山县温泉镇北汤河村山城都市(汤河夜市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063523183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劳务费,故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