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4民初616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和***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山县温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2021年5月1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