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4民初1758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
被告: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英山县温泉镇北汤河村山成都市夜市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063523183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