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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4民初1758号 原告:**,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 被告: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英山县温泉镇北汤河村山成都市夜市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063523183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