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永康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永康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虎、冯美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3民初3938号
申请人:济南永康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虎,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济南永康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永康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虎、**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济南永康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xxx**的车辆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永康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申请人济南永康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xxx**的小型汽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虎、**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济南永康防护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