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永康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永康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13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永康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虎,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永康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虎、冯美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113民初39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以(2018)鲁0113执184号立案执行。
(2017)鲁0113民初39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冯美欠济南永康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款项235480元,由***、冯美于2018年1月1日偿还5万元,余款185480元于2018年3月31日前付清;二、***、***未能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济南永康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付款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虎、冯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3月30日、5月15日、7月12日四次提起网络查控,仅查到被执行人**虎、冯美名下少量银行存款11523.40元并予以扣拨,且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无房产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虽查询到冯美名下有车辆一部,因无法有效控制,故无法处置。2018年1月18日本院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7月13日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本案现已经执行到位11523.40元,仍下欠223956.6元未履行。2018年7月13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强
人民陪审员任立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