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湘0104民初4358号
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公司”)诉被告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都千色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启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三都千色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产品定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现原告已向被告供应各规格石膏模盒总价值合计824220元,该批货物经被告指定验收人验收,已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但被告至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570000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所欠剩余货款254220元。 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点六的标准向其支付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延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定购合同》第六条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被告应于原告送完最后一次货后一个星期内结清全部货款,若被告迟延付款,被告应就其迟延付款部分按照每日百分之一计付违约金。现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送完最后一批货物,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违约金。关于违约金标准,虽原告自愿调低违约金计付标准至每日万分之六点六,但亦明显过高,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站在公平公正和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酌情调低违约金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因此,被告应以欠付货款2542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违约金,对原告诉请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日,原告巨星公司(乙方)与被告三都千色花公司(甲方)签订《产品定购合同》,合同第一条产品名称及数量约定:1.甲方向乙方定购“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一期)”整个工程中所需全部石膏模盒,其标准盒尺寸长×宽为580*580,盒高为300,400(包括但不限于此规格);2.石膏模盒的结算数量以甲方工地现场实际收到的GBF石膏模盒数量为准,双方按实结算。合同第三条交货地点及验收条款:本产品交货地点为现场生产,甲方提供免费的硬化带棚的场地、水电。甲方应在乙方送货单上签字,或由甲方当场出具收货结算凭单,产品若由部件组成,甲方应当场点清件数并予签收。合同第五条产品价格(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约定:规格580mm*580mm*400mm,单价37元/套,数量30830套,合计1140710元;规格580mm*300mm*400mm,单价24元/套,数量74套,合计1776元;规格580mm*580mm*300mm,单价35元/套,数量16016套,合计560560元;规格580mm*300mm*300mm,单价23元/套,数量22套,合计506元;合计1703552元;备注:以上数量为预估,实际结算按实结算。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1.合同签订后,甲方即付100000元作为定金,乙方即组织生产。以10000个产品为一个付款批次。乙方每送壹批产品前,甲方2天内先付清此批货款,依此类推(注:定金在最后一次付款时扣除)。乙方送完最后一次货后一个星期内,双方依据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全部货款并办理完结算事宜。甲方连续三个月不需要供货的,应结清全部已供货的货款。3.甲方迟延付款,应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按迟延付款部分每日百分之一收取。同日,被告出具《产品订购计划预计单》,载明被告因产品定购合同(GBF石膏模盒)向原告定购“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一期)”整个工程中所需全部GBF石膏模盒总量预计约56000个,实际产品供应数量依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生产计划单来确定,以签收的送货单为准。被告还于该日向原告出具了《收货委托证明》,载明被告委托王富才作为施工现场收货人。2018年8月18日至2019年4月16日,经由被告指定收货人王富才签字确认,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规格为580mm*580mm*400mm的石膏阴角模盒15560套,规格为580mm*580mm*300mm的石膏阴角模盒7100套。经本院核算以上货物价值共计824220元(15560套×37元/套+7100套×35元/套)。现因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570000元,经原告催要,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产品定购合同、收货委托证明、送货单据、联系函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三都千色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前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一、限被告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4220元; 二、限被告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欠付货款2542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三、驳回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1元(按简易程序收费),由被告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琼
法官助理邓欣 书记员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