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都县博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黔2732民初1004号
原告三都县博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都县博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品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原告已依约完成供货义务,并经双方结算确认货款,故被告应依约支付尚欠原告货款2301663.86元。因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该货款构成违约,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故被告应以2301663.8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原告从2018年8月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7年9月被告因承建“三都综合客运枢纽”工程项目需要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供销合同》,并对货物单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从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向被告提供混凝土。原告完成供货义务后,2018年6月26日原、被告签署《对账单》及《货款确认函》,被告确认欠付原告货款231278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收到对账单后5日内,即2018年7月1日前付清原告全部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20年4月用砂石料抵扣原告货款11116.14元,至今尚欠原告2301663.86元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答辩和举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对账单9张、货款确认函9张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审查,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一、限被告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三都县博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301663.86元。并以2301663.8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从2018年8月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三都县博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214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2607元,由被告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岑跃鹏
书记员  张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