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32民初75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都县兴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都县兴农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都县兴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410元,已减半收取7205元,由原告三都县兴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岑跃鹏
书记员 周标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