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黔2732民初299号
原告三都县闽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都县闽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承贵,被告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价值7819815元的钢材,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原告货款。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300000元,剩余货款4819815元应当立即清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8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所属项目工地供应钢材共计总价款为7819815元,截止2020年1月被告已向原告支付3000000元,剩余货款4819815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身份信息证明材料、钢材购销合同、销货清单及欠款凭证29张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限被告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三都县闽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8198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22679元、保全费10000元,共计32679元,由被告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清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岑跃鹏
书记员 周标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