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12569号
原告:黔南中凯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匀东镇附城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MA6DQ8DPo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河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MA6DJMCBX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黔南中凯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黔南中凯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黔南中凯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