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1174号
申请执行人:长***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麓谷高新区麓景路8号。
法定代表人:蒋棠,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前男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河滨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都县千色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4882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9488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