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02民初5712号
原告:陕西奥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金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绿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杨水侠。
原告陕西奥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绿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陕西奥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奥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陕西奥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格
审 判 员 王莉红
审 判 员 王卓雅
二0二0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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