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涌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涌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庙前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03民初521号
原告:陕西涌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系陕西涌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之父。
被告: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庙前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岳某甲,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甲,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该村副书记,住渭南市华州区。
原告陕西涌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华州区瓜坡镇庙前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涌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涌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涌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陕西涌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凌
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
人民陪审员  罗东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