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2民初752号之一
申请人:任丘市华威通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任丘市麻家坞镇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55480014C。
法定代表人:耿聚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兵,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迅时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584号13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1363626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申请人任丘市华威通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迅时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账号为75×××01的账户及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42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任丘市华威通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任丘市华威通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迅时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账号为75×××01的账户及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限额为4200000元,期限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任丘市华威通讯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