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众投中标商贸(天津)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2660号
申请执行人:众投中标商贸(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WTXD2N),住所地天津东丽经济开发区一经路31号3088室。
法定代表人:李凤秋,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执行人:陕西联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59025Q),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9号1幢11002室。
法定代表人:杨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众投中标商贸(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联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1212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998038.8元,执行费12380元。2022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众投中标商贸(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陕西联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0执26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丽国
审判员  李 陆
审判员  王 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 巍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