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民初1521号
原告:江西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71836278Y。
法定代表人:高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生,上高县人,务工,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福豪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灰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314639667Q。
法定代表人:冷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兴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瑞州街办320国道北八角亭居委会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63KP24W。
负责人:朱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霞,系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非车岗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江西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福豪汽运有限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江西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福豪汽运有限公司已支付赔偿款为由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其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简顺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