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24民初1269号
原告:江西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71836278Y。
法定代表人:高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剑文,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力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钟岭街办十里亭的钟岭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MA37QLJW0D。
法定代表人:周林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力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且被告已付清货款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8元,按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054元,由原告江西宜***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巢 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志雄
书 记 员 宋惠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