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24民初1659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对原告***与被告**、江西宜丰晟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赣0924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赣0924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23行中“赔付三原告***”补正为“赔付原告***”。
审判员 曾 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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