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24民初900之一号
原告:江西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宜丰县工业园区,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4071836278Y。
法定代表人:高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43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宗经理。
原告江西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昌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江西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20元,减半收取11160元,由原告江西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