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24民初1216号
原告:江西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71836278Y。
法定代表人:高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住所地:宜春市*****中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492000671P。
负责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西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江西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双方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江西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1元,减半收取720.5元,由原告江西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