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中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25民初657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通辽市奈曼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沈阳中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南郊路**。
法定代表人:陈宝刚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沈阳中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马 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楠 丁
书记员 张月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