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中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25民初3242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彬,通辽市奈曼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张宇,通辽市奈曼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中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陈宝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玉荣,沈阳中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通辽市奈曼旗,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沈阳中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云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文文
书记员 付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