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中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25执339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新民市南郊路29-8号。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525民初28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472.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2021)内0525执33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21)内0525执33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及网络资金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在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实现债权0.00元,剩余部分7472.00元。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对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内0525执33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奈曼旗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21)内0525执339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本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