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1123民初257号
原告山西英伟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梁市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英伟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吕梁市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英伟特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英伟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梁市安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539元,减半收取2769.5元,由原告山西英伟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玉平
书记员 胡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