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科电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长科电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民终3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辉。
委托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长科电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审被告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海星城市广场办公楼1幢11514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长科电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6622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吉利
审判员季立耘
代理审判员任蕾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