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松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松原市鼎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松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721财保106号
申请人:松原市鼎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松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申请人松原市鼎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松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前郭县民族歌舞传习中心未结工程款xx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松原市鼎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吉林省一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松原市鼎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松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前郭县民族歌舞传习中心未结工程款xx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满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本院将解除冻结。冻结期间,禁止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