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松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姜磊、陕西松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吉0721执1603号
申请执行人:姜磊,男,198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执行人:陕西松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
申请执行人姜磊与被执行人陕西松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721民初11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松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2981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7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吉0721民初112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