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松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松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吉0721执16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2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执行人:陕西松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松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721民初11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松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2739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执行费311元已由被执行人陕西松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纳。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吉0721民初112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