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7046号
原告:清远市键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陂坑村华电工业小区(地号:G11005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51067748。
法定代表人: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华,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759。
原告清远市键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卢柱平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0719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0719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混凝土企业,经营范围是生产及销售强度等级C60及以下的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2018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尚欠原告现金单混凝土货款307195.5元,并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但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支付。
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和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证据材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307195.5元的事实清楚,应予支付;原告请求以欠款从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清远市键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7195.5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81.44元,减半收取计2990.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径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柱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岑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