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288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键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陂坑村华电工业小区(地号G11005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751067748。
法定代表人:岑敏东。
被执行人:***,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清远市键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7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307195.5元及相关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90.7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执行,本院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在经济社的股份分红,但未到期提取。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国安
执行员 吴颖诗
执行员 梁伟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