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802民初4914号之二
原告:清远市键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陂坑村华电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岑敏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军,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268号蓉苑C座2901号。
法定代表人:谭新文。
原告清远市键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清远市键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清远市键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26元由原告清远市键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文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