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键发混凝土有限公司

清远市键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802民初4914号
申请人:清远市键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陂坑村华电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岑敏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军,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268号蓉苑C座2901号。
法定代表人:谭新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键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清远市键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506436.60元的财产。申请人清远市键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506436.6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院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文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