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荣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荣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贵讯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6财保533号

申请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建设南路202号青城国际2-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98278414W。

法定代表人:韩迎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冰,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贵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街道办事处遵义路105号万象国际A栋1单元18层21号(兴关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HLXFQ6G。

法定代表人:娄义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贵讯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024.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1585元。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贵讯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3024.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建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薛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