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5303号
原告:沈阳赛特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0571927601,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6-17号(32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红,系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中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095180306A,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永庆街2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赛特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沈阳赛特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赛特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赛特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阳赛特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