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赛特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中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赛特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等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旗路35甲号。 被执行人:沈阳赛特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6-17号(32门)。 被执行人:***,1960年02月10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1983年03月04日出生,住辽宁省凌源市。 本院作出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田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