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2执22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执行人:沈阳赛特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6-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赛特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1)辽1382民初5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表示待异议结果确定后决定是否对其账户进行扣划,同意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1382执22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郑海龙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