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恢44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旗路35号。
被申请执行人沈阳赛特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6-17号(32门)。
被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赛特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中院作出的(2018)辽0112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阳赛特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辽宁中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11279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因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20)辽申5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再审,故该案于2020年5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2019)辽01民终10544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1、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赛特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2,153.00元,已发放执行人,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银行信息。
2、本院于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沈阳赛特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保险、工商、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9月21日(查封期限两年),查封被执行人沈阳赛特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辽A0××**号、辽A9××**号车辆,被执行人***名下辽AF0××**号车辆档案,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故无法处置。
4、2022年9月2日(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浑南区文溯街6-17号32门房产档案,因申请人暂时不要求拍卖,故暂时不予处置。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将被执行人沈阳赛特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法人代表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沈阳赛特斯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辽宁中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112执恢4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