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原稿)
(2024)辽0112民初19903号
原告众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告沈阳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
原告众某公司与被告沈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查原告于法定期限届满,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未能于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