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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某公司、沈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原稿) (2024)辽0112民初19903号 原告众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告沈阳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 原告众某公司与被告沈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查原告于法定期限届满,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未能于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