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万程市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万程市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吉01民初498号
原告:长春市万程市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长***)管理委员会。住所:**省长春市长***。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市万程市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程公司)与被告长春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德管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德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万程公司诉称:万程公司于2016年10月5日与长德管委会口头约定在长***甲二街进行秋季栽植和绿化提升,到2016年10月末为了保证新区项目落位周边绿化环境,被告找原告商谈因时间紧迫,即将错过绿化种植期,被告让原告方对长***甲三路(快一街-102国道)进行绿化提升、丙二街(甲三路-丙二十九路)、丙二十九路(丙一街-丙二街)、乙一街延长段(甲三路-丙六街)三条街路进行绿化施工,包括苗木采购,栽植、修剪、浇水及后期养护等,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被告给原告提供施工图纸,并由原告先进行栽植,后双方履行合同手续,价格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因一直未招投标,所以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合同,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机械人员进场并开始施工,于2016年11月25日完成了栽植任务,并一直养护到2018年5月1日。上述期间发生所有的费用均由原告垫付,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过工程款。原告已于2018年委托第三方造价单位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做了工程投标造价,工程总造价为10308973.24元。原告已经按照双方口头约定全部完成了四个路段的秋季栽植和绿化养护提升任务,被告应按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给付上述全部工程款,故请求判令长德管委会给付万程公司工程款10308973元。
被告长德管委会辩称:一、对于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不予认可。二、关于养护费数额,应当依据双方委托的造价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确定。
原告万程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施工日记,共计32张。证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30日,万程公司为完成与被告的约定,一直在进行施工、栽植以及养护任务。
证据二:现场绿化施工图片,包括甲三路、丙二十九路、丙二街、乙一街延长段,共计25张。证明:万程公司实际履行了与长德管委会之间的约定,对甲三路进行了绿化提升,对丙二街、丙二十九路以及乙一街延长段进行了施工。
证据三:长***绿化工程量清单一份,证明:万程公司为履行双方之间的约定,对长***甲三路进行绿化提升;对乙一街延长段、丙二十九路、丙二街三条街路进行绿化施工,包括采购苗木、整理绿化地、回填种植土以及外运渣土等。
证据四:长***绿化工程投标总价一份,证明:2018年万程公司委托第三方造价单位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做了工程投标造价,长***甲三路加树造价为5249647.05元,丙二街造价为949047.25元,丙二十九路造价为8***99.42元,乙一街延长段造价为3244079.52元,工程总造价为10308973.24元。
证据五:长***(丙二十九、乙一街延长段、甲三路、丙二街)街路绿化项目造价鉴定报告,证明:**市龙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由双方共同委托,对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万程公司施工的长***四条街绿化项目工程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总工程造价840***46元。
被告长德管委会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没有异议。对证据四鉴定数额有异议,不认可。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没有异议。
本案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5日,万程公司与长德管委会口头约定:由万程公司在长***甲二街进行秋季栽植和绿化提升。2016年10月末,长德管委会与万程公司商谈,因时间紧迫即将错过绿化种植期,由万程公司对长***甲三路(快一街-102国道)进行绿化提升、丙二街(甲三路-丙二十九路)、丙二十九路(丙一街-丙二街)、乙一街延长段(甲三路-丙六街)三条街路进行绿化施工,包括苗木采购,栽植、修剪、浇水及后期养护等。长德管委会给万程公司提供施工图纸,由万程公司先进行栽植,后双方履行合同手续,价格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因案涉项目一直未招投标,故双方未签订合同。
2016年11月2日,万程公司的机械人员进场并开始施工,2016年11月25日完成了栽植任务,并一直养护到2018年5月1日。上述期间发生所有的费用均由万程公司垫付,长德管委会未支付任何款项。
万程公司单方委托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长***长德甲三路等多条街路绿化养护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咨询意见为多条街路投标总价造价为人民币10308973元。长德管委会对上述造价结论有异议。
2018年8月,双方共同委托**市龙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案涉工程项目进行造价咨询,双方与**市龙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018年10月31日,**市龙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市龙麒造价字【2018】第1105号《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万程公司给长德管委会施工的长德新四条街路绿化项目工程造价840***46元。双方对该鉴定报告均无异议。
诉讼中,万程公司明确表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
本院认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万程公司与长德管委会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万程公司继续为长德管委会提供绿化养护服务,长德管委会知晓且认可,故双方绿化养护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万程公司对长德新四条街等多条街路提供了绿化养护服务,长德管委会应向万程公司支付绿化养护服务费用。万程公司要求长德管委会给付绿化养护服务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长德管委会给付万程公司养护服务费用具体数额的问题。因双方对于合同价款并无书面以及口头约定,现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应当采取评估、询价等方式确认价款。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共同委托**市龙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就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发生的绿化服务费用进行造价鉴定。**市龙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出具的**市龙麒造价字【2018】第1105号《造价鉴定报告》,该工程的鉴定造价840***46元。双方对此造价结论均无异议,同意按照此价格履行合同。因合同订立、履行、合同价款确定等均系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现双方对于此方式确定的合同价款均无异议,同意以此数额作为合同价款,且并无其他无效情形,故本院对于双方意思自治而形成的合同价款不做干预,予以确认。故长德管委会应当给付万程公司绿化养护费用840***46元。万程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系其对己方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春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长***)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市万程市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绿化养护费840***46元;
二、驳回原告长春市万程市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54元,由原告长春市万程市政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业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