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春瀚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57号五层080段。
法定代表人:苏久园,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瀚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新区卓越大街与动漫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邢栋,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瀚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效力的(2021)吉0193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动产、股权均已被我院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调查手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强
审判员 杨 鹤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国余